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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弥补亏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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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弥补亏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税法对弥补亏损有如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免税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可回避的一项工作,实务操作中,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需引起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明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是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分支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地区)分支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地区)分支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的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投资方弥补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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