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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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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编辑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是2012927日,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的,该《办法》共11条,主要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事项。

 

条款    11

 

发布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

 

 

目录

 

1发布通知原文

 

2注册规定

 

3实施办法

 

 

1发布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略)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

 

2012927

2注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章总则

 

条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统一组织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科目、,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部组织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科目、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合格标准,并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按照统一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安全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安全单位,开展与该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及消防安全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3实施办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办法

 

条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部人事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共同负责本地区的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时间为3小时。

 

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年度内参加科目的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时间为3小时。

 

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年度内参加科目的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

 

(一)20111231日前,评聘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统一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的。

 

在连续的2个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七条参加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报名。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第八条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部和公安部批准。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坚持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工作(包括、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人员参加与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1231日前评聘工程师技术职务,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 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2.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4.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少于5个;

 

5.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1. 作为主要起草人(前8位),编写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1项;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6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5篇;

 

5. 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

 

(三)学历或者学位、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个人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对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和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及人事部门,应当对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5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现任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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