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优路教育 发布时间:2023-12-12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十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渠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职称体系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职称设有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经理、高级人力资源经理、正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2.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评价机制

1.初级、中级实行考核,副高级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正高级考试一般采用考核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按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审,综合采用个人报告、面试答辩、绩效展示等形式。
2.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区、身份、档案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申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定。
3.建立职称评审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帮助农村振兴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以制定更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采取“一案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价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验和贡献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农村振兴重点扶持县、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工作,可适当放宽学历,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5.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定与人员就业、考核、晋升等就业制度的衔接,因事设岗,根据岗位选择人员,适合人员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职称评定结果作为人员就业、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6.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创新和丰富*的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扩大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是聘请专业技术职务或申请上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次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