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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5 15:49:43

吴江学乐教育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苏州市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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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机构 吴江学乐教育少儿艺术培训中心
上课地点 苏州吴江滨湖新城|详细地图
成交/评价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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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类型: 未认证

满意度: 5.0分

机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库路354号(靠近吴模路)

联系方式: 1505043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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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苏州市吴江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参照《201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大幅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入学服务措施,依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依法符合规定的新市民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中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公办学校吸纳比例逐年增长。

(三)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中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随班就读质量,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为准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施教区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得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以学生户籍地作为入学依据,或者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6.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技术人员;孤儿。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8.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三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四、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

凡201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依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新市民适龄子女。

各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生。

依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新市民适龄子女。

年满16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毕业生,不再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报名时间

1.集中报名登记时间:次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4日、5日、6日,第二次报名时间为2016年7月2日、3日。

2.积分入学报名时间: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新市民子女于2016年8月13日、14日进行报名登记。

(三)报名办法

1.

(1)根据地段生认定细则,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到施教区所属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施教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③婴儿出生证;④预防接种证。

(2)参加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持准入卡到指定报名。

报名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③婴儿出生证;④预防接种证。

2.

(1)根据地段生认定细则,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到施教区所属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适龄少年及父母的户口簿;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施教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凭证);③学籍卡(从毕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并盖毕业学校公章)。

(2)参加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持准入卡到指定学校报名。

报名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适龄少年及父母的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③学籍卡(从毕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并盖毕业学校公章)。

五、工作要求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服务举措,优质地完成今年的新生入学工作。

(一)树立大局观念。各校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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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意识。各校要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各学校要及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专人负责接待,做好来电咨询和来访接待工作;要将2016年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入学行为。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苏州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公、民办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各种荣誉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随机编班,严禁以“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学校要严格遵守、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公民办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四)遏制择校现象。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初一新生择校的应将江苏省人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中关于择校生中考时不享受四星高中分配到学校的指标(含推优)的规定告知家长,并保存《关于择校生家长须填写告知函的函》(样张另发)。

(五)吸纳水平。各校要大力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公办吸纳比例。根据《区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吴政规字〔2016〕1号)精神,科学、有序、规范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切实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享受同城待遇。

(六)落实免费政策。继续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及免费提供教科书。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七)关爱特殊儿童。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八)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中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班的学生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

(九)其他工作要求

1.我区引进的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军转干部及港澳台商子女的入学(园)问题,按吴政办〔2012〕23号文件执行。

2.根据《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 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含苏州市合格外来工学校)招生简章需报区教育局备案,招生范围、招生规模以及招生事项应报区教育局核准。其招生行为将与学籍注册挂钩,非法办学非法招生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4.中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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