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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中的"疑难杂症"——文言文虚词大解密

对于许多高中生来说,语文学习中的文言文部分总是如同迷宫一般令人困惑。而其中,文言文虚词更是犹如"疑难杂症",让人无从下手。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讨这些让人"又爱又恨"的文言文虚词,看看如何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们。

一、以

1、 用作介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表示动作、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视情况译为“用”“拿”“凭借”“依据”“按照”“用(凭)什么身份”等。例如:

乃入见。问:“何以战?”(《曹刿论战》)

野马也,尘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逍遥游》)

斧斤以时入山林。(《寡人之于国也》)

(二)起提宾作用,可译为“把”。如: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寡人之于国也》)

(三)表示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因”“由于”。如:

罚所及,则无以怒而滥刑。(《谏太宗十思疏》)

(四)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处所,用法同“于”,可译为“在”“从”。如:

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师乘风雪,……至于泰安。(《登泰山记》)

(五)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用法同“与”,可译为“和”“跟”,有时可译为“率领”“带领”。如:

天下有变,王割汉中以楚和。(《战国策·周策》)

2、用作连词。用法和“而”有较多的相同点,只是不能用于转折关系。

(一)表示并列或递进关系,常用来连接动词、形容词(包括以动词、形容词为中心的短语),可译为“而”“又”“而且”“并且”等,或者省去。如:

归去来兮,请息交以绝游。(《归去来兮辞》)

(二)表示承接关系,“以”前的动作行为,往往是后一动作行为的手段或方式。可译为“而”或省去。如:

引壶觞以自酌。(《归去来兮辞》)

(三)表示目的关系,“以”后的动作行为往往是前一动作行为的目的或结果。可译为“而”“来”“用来”“以致”等。如:

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季氏将伐颛臾》)

(四)表示因果关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译为“因为”。如:

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烛之武退秦师》)

(五)表示修饰关系,连接状语来中心语,可译为“而”,或省去。如:

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归去来兮辞》)

3、复音虚词“以是”“是以”,相当于“因此”,引出事理发展或推断的结果。

二、而

1、用作连词。可连接词、短语和分句,表示多种关系。

(一)表示并列关系。一般不译,有时可译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劝学》)

(二)表示递进关系。可译为“并且”“而且”。如:

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劝学》)

(三)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

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过秦论》)

(四)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但是”“却”。如:

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劝学》)

(五)表示假设关系。可译为“如果”“假如”。

诸君而有意,瞻予马首可也。(《冯婉贞》)

(六)表示修饰关系,即连接状语。可不译。如: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说》)

2、用作代词。只用作第二人称,一般作定语,译为“你的”;偶尔也作主语,译为“你”。

3、复音虚词“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语气助词,相当于“罢了”。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师说》)

三、为

“为”在文言中经常用作动词和介词,也可以用作助词。用作动词,意思是“做”。还可作判断词“是”用。这些都属于实词范围。下文介绍作虚词用的几种用法。

1、用作介词。除表被动外,一般读去声。

(一)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可译为“向”“对”等。例如:

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桃花源记》)

(二)表示动作、行为的替代。可译为“替”“给”等。例如:

公为我献之。(《鸿门宴》)

(三)表示动作、行为的时间。可译为“当”“等到”等。例如:

为其来也,臣请缚一人过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动作、行为的目的。可译为“为了”“为着”。如:

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触龙说赵太后》)

(五)表示动作、行为的原因。可译为“因为”“由于”。

(六)表示被动关系。读阳平声,可译为“被”。“为”所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有时亦可不出现主动者;有时跟“所”结合,构成“为所”或“为……所”。例如:

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鸿门宴》)

2、用作助词。读阳平声,放在疑问句末,表示诘问,前面有疑问代词跟它呼应。可译为“呢?”例如:

如今人为刀俎……何辞为?(《鸿门宴》)

四、则

1、用作连词,可表示多种关系。

(一)表示承接关系。一般用来连接两个分句或紧缩复句中的前后两层意思,表示两件事情在时间上、事理上的紧密联系。可译为“就”“便”或译为“原来是”“已经是”。例如:

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劝学》)

(二)表示假设关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设的情况,相当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设或推断的结果,相当于“那么”“就”。如:

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捕蛇者说》)

(三)表示并列关系。这种用法都是两个以上的“则”连用,每个“则”字都用在意思相对、结构相似的一个分句里,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句之间(不是表示两词之间)是并列关系。可译为“就”,或不译。如:

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师说》)

(四)表示转折、让步关系。表示意思有转折时,“则”字用在后一分句,可译为“可是”“却”;表示姑且承认一件事,预备下句转入正意时,“则”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译为“虽然”“倒是”。如:

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师说》)

2、用作副词。用在判断句中,起强调和确认作用,可译作“是”“就是”。如:

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岳阳楼记》)

五、所

1、用作助词。

经常放在动词前,同动词结合,组成“所”字结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短语,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况”等。如: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所”和动词结合,后面再有名词性结构,则“所”字结构起定语的作用。如:

2、在有些句子中,“为”和“所”呼应,组成“为……所……”的格式,表示被动。如:

若属皆且为所虏。(《鸿门宴》)

3、复音虚词“所以”。“所”和“以”连用,文言文中常见。用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表示原因,一种表示手段和目的。如: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出师表》)

8.

1、 用作连词。表示递进关系、并列关系。如:

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烛之武退秦师》)

有时相当于“尚且”,先让步,后推进一层。

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辞!(《鸿门宴》)

2、 用作副词。相当于“将”“将要”“暂且”“姑且”。

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石壕吏》)

驴一鸣,虎大骇,远遁;以为且噬己也,甚恐。(《黔之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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