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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指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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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08:38

汕头哪里可以报名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

汕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

授课机构 汕头指航教育
上课地点 汕头金平区|详细地图
成交/评价 5.0分
联系电话 13692725053

课程详情

汕头指航教育开设以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报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 项目代号 序号 作业项目 项目代号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A1 31 起重机械指挥 Q3
2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A2 32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Q4
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A3 33 塔式起重机司机 Q5
4 电梯安全管理 A4 34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Q6
5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A5 35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Q7
6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A6 36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Q8
7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A7 37 升降机司机 Q9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A8 38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Q10
9 一级锅炉司炉 G1 39 客运索道安装 S1
10 三级锅炉司炉 G3 40 客运索道维修 S2
11 三级锅炉司炉 G2 41 客运索道司机 S3
12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G4 42 客运索道编索 S4
13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G5 43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Y1
14 锅炉能效作业 G6 44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Y2
15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R1 45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3
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 46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Y4
17 氧舱维护保养 R3 47 车辆维修 N1
18 气体气瓶充装 P1 48 叉车司机 N2
1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P2 49 搬运车牵引车推车司机 N3
20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P3 50 内燃观光车司机 N4
21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P4 51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N5
22 车用气瓶充装 P5 52 安全按阀校验 F1
23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D1 53 安全阀维修 F2
24 带压封堵 D2 54 焊接操作 按TSG Z6002
25 带压密封 D3
26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T1 注: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7 电梯电器安装维修 T2
28 电梯司机 T3
29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Q1
30 起重接卸电器安装维修 Q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较好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以下统称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和审核两部分。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应当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单位,应当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体检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课程评价
聚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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